今日要闻
分局对揽军路二环旧物市场进行整治及值守
今日早间,分局主管领导张玉伟副局长带领凌空功能区执法大队、工人村功能区执法大队、艳粉功能区执法大队、交通整治大队继续揽军路二环旧物市场进行整治及值守。
分局对私自圈地卷养鸡鸭鹅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今日,分局主管领导蒲先振副局长、黄智勇副局长带领指挥调度科协调调度重工功能区执法大队 ,对辖区内南八西路5号,私自圈地卷养鸡鸭鹅的违建进行拆除,重工功能区执法大队长陈占革带队。
分局对各创卫督办点位进行现场调度
今日,分局主管领导党群副局长带领指挥调度科对兴华功能区执法大队、霁虹功能区执法大队、笃工功能区执法大队创卫督办点位进行现场调度,要求各勤务大队高度重视发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全力清理整治。
分局对市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
今日,分局主管领导党群副局长带领指挥调度科对笃工辖区市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主管领导党群副局长带领指挥调度科巡视北二路沿线,调度市容办处理破损路旗。
分局协调调度启工功能区执法大队加速推进拆违工作
今天,分局主管领导黄志勇副局长带领指挥调度科现场协调调度启工功能区执法大队加速推进拆违工作,在启工功能区及社区的配合下,对广业路改造老旧小区、北一路6巷违建进行全面拆除。
向违法违规宣战
专 业 经 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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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分局专业执法大队在重工街沈辽西路、重工街北三路检查散流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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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根据市领导在全市开展建筑围挡和宣传标语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分局专业执法大队全面贯彻市领导指示精神对工地围挡和工地条幅布幔进行清理整治。
立 面 整 治
今日,按照局领导工作要求,分局立面装饰装修整治组重点整治施工围挡绿网、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
交 通 整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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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执法分局交通秩序整治大队,对卫工街沿线的占道收二手车进行清理,对西站周边的市容环境进行清理,暂扣广告牌十余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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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局交通整治大队对沈阳站西出口及周边重点部位巡视整治,对数字化转来落客平台桥柱乱写问题进行处理,通知车站加强管理,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与城管局沟通及时对乱写进行处理。与凌空大队对二环桥下旧物市场进行清理。
市 容 快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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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执法分局市容管理办公室对德工街沿线建大致十路违规墙体广告进行拆除及马壮街六路医院、绣工东街印刷厂掉字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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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执法分局市容管理办公室对云峰街九路、背街小巷和工一街刀匾,对的小LED小亮匾、墙体广告进行拆除。
执 法 在 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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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艳粉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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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工人村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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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霁虹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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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凌空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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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启工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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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兴华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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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兴顺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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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重工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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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间,工人村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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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间,霁虹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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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间,兴华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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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间,兴顺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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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间,重工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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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笃工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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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工人村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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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霁虹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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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凌空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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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启工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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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兴华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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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兴顺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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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重工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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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艳粉功能区执法大队对重点点位进行巡查整治。
今 日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以上内容由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